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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涉企网络侵权信息,可以这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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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0532-85913394

举报邮箱

qdjubao@qd.shandong.cn

一、受理范围

境内网站平台上编造传播的损害企业及企业家名誉的虚假不实信息。 涉及其他主体的网络侵权信息,请通过侵权类举报。

二、受理条件

举报需由涉事企业或涉事企业委托的代理人提起。

三、填写要求

应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举报信息,提供举报材料。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

四、举报处理

青岛市委网信办依法依规研处、答复。

五、注意事项

1.举报主体应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身份及证明证据。

2.不得在举报内容中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举报主体承担一切因违法留言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提交能够充分陈述举报事项、阐明举报理由的文字举报;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家身份证明等权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委托举报的,需提供举报代 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提交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提交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五)提交能够证明举报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六)提交申明举报真实性、合法性的文字保证。

  • 仿冒性信息

    (一)在名称、头像、简介等网络账号名称信息中,违规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的;

    (二)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的;

    (三)非法镜像企业官方网站、app,或冒用盗用企业官方网站、app备案注册信息或其他显著要素特征的;

    (四)其他引发公众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信息。

    证据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条或多条)

    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存在依据身份证明难以识别的特殊情形,允许企业提供的证 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官方网站备案查询证明;

    (二)官方账号持有证明;

    (三)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

    (四)企业对外公告声明。

  • 误导性信息

    (一)通过增删信息、改变顺序、调整结构等方式,曲解新闻原意的;

    (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纠正或撤销的过期信息;

    (三)删减旧闻旧事发生时间、地点和处理结果,重新发布的;

    (四)使用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的;

    (五)强调不利事实,回避有利事实,以偏概全的;

    (六)断章取义企业家或企业代表过往言论的;

    (七)片面解读企业各类对外公告的;

    (八)其他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的信息。

    证据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条或多条)

    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源发新闻稿件;

    (二)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源发媒体的撤稿函;

    (三)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

    (四)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五)有关部门网上信息公示查询结果;

    (六)企业历史档案记录;

    (七)企业对外公告全文。

  • 谣言性信息

    (一)虚构企业家隐私生活的;

    (二)编造企业违法犯罪或违规生产经营的;

    (三)杜撰企业家或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或道德失范的;

    (四)夸大企业或企业家生产经营困难的;

    (五)歪曲企业或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

    (六)诋毁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

    (七)抹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

    (八)其他与企业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证据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条或多条)

    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权威辟谣信息;

    (二)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

    (三)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四)有关部门网上信息公示查询结果;

    (五)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证明;

    (六)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

    (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八)当事双方订立的合同协议。

  • 侮辱性信息

    (一)攻击谩骂企业或企业家的;

    (二)涂抹恶搞企业家肖像照片的;

    (三)与色情低俗话题恶意关联的;

    (四)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信息。

    证据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条或多条)

    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

  • 泄密性信息

    (一)违规披露企业家身份证、护照、社保卡、户籍档案等个人身份信息的;

    (二)违规披露企业家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联系信息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隐私信息。

    证据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条或多条)

    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

  • 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

    (一)以舆论监督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

    (二)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的;

    (三)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发布企业负面报道评论的;

    (四)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的;

    (五)操纵跨平台账号、关联账号或矩阵账号密集发帖恶意攻击企业或企业家的;

    (六)利用自身信息发布便利,以及技术、流量、影响力优势,攻击抹黑竞争对手的;

    (七)提供涉企业、企业家虚假不实信息推荐词的。

    证据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条或多条)

    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

    (二)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三)企业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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